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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青 島 市 委 組 織 部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件
青 島 市 財 政 局
青人社辦發〔2013〕23號
關于印發《青島市鼓勵中介機構和個人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駐青各單位:
經青島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現將《青島市鼓勵中介機構和個人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各自實際遵照執行。
中共青島市委 青島市人力資源 青島市財政局
組織部 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25日
青島市鼓勵中介機構和
個人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實施“青島211英才計劃”加快推進“百萬人才集聚行動”的意見》(青辦發〔2012〕19號),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決定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引才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專門用于獎勵為我市成功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中介機構和個人。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介機構和個人,須根據我市人才需求提供相關信息,在推動人才對接和落戶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其中,中介機構是指有合法資質的海內外社團組織、人力資源公司、海外引才工作站。
第三條 獎勵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申請并按規定審核后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符合《青島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來青創新創業發展的辦法》(青發〔2008〕19號)有關規定及入選國家“千人計劃”、山東省“泰山學者海外特聘專家”的國內外人才,原則上年齡不超過55周歲。
本實施細則所稱引進高層次人才,是指由中介機構或個人為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駐青企事業單位推薦并成功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高層次人才與引進單位簽訂5年以上正式勞動合同并在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在青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二)高層次人才在青注冊成立企業,擔任企業法人且為第一大股東(股權一般不低于30%),企業注冊資本一般不少于100萬元。企業屬于我市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且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潛力。
第五條 對引進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包括海外院士) 及國家“千人計劃”專家,每引進1人給予獎勵資金5萬元人民幣。
對引進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長江學者”,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人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國家級教學名師,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等獎的前3位完成人,享譽國內外的經濟學家、大師級文化藝術名家和知名人士,山東省“泰山學者海外特聘專家”等,每引進1人給予獎勵資金3萬元人民幣。
對引進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山東省“泰山學者”或相應層次人員,一級演職人員或在國內外享有較好聲譽的文化藝術名人,培養出在奧運會或世錦賽上奪得金牌的運動員的國家級教練員,獲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前2位完成人,獲中華技能大獎或全國技術能手的高技能人才等,每引進1人給予獎勵資金2萬元人民幣。
對引進市級重大項目、傳統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關鍵技術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藝的高技能人才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每引進1人給予獎勵資金1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引進同一高層次人才的獎勵資金按最高獎勵額度發放,不重復獎勵。
第七條 申報獎勵實行提前備案制度。在引進單位和海外人才初次接洽的10個工作日內,中介機構或個人需填寫《青島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備案表》(附件一),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八條 獎勵資金實行年度集中申報,每年3月份申報上一年度獎勵。申請機構或個人、引進單位、高層次人才需分別填報《青島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二)、《青島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單位信息表》(附件三)、《青島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信息表》(附件四),并提供中介機構注冊證件或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引進人才的有效身份證件和所獲榮譽獎勵等相關證明材料。獎勵額度的評估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九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和撥付嚴格執行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25日。
附:相關表格(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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